|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资质认证 |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量检定员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CK,JXZWFWW,GJPT,ShiTiDaTing,GFT,PianYiFuWuDian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
| 行使内容 |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5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其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其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国土测绘司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 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考核认证。 不需要考试的,质量监督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