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500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400011500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1、协议出让服务费 2、土地出让金1、协议出让服务费 收费依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2、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土地出让金征收按照《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1、协议出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办理出让用地审批手续按1800元/宗收取。 2、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按估价报告备案表缴交。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国土空间规划调查中心3个工作日
招标国土空间规划中心5个工作日
评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10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9808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福县泸水河大道292号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06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用事业;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审批结果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行使内容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结果有效期 30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且出让地价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40%以上。 2、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出具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已报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查看详情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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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1、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中第十三条怎么确定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答案答:应按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各项指标填写。
问题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土地用途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答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