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15005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102901484129XA4000115001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源型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102901484129XA | ||||||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信息 |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收费的情形 | ||||
| 1、协议出让服务费 2、土地出让金 | 1、协议出让服务费 收费依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2、土地出让金 收费依据: 土地出让金征收按照《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1、协议出让服务费 收费标准:办理出让用地审批手续按1800元/宗收取。 2、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按估价报告备案表缴交。 | 无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勘察 | 国土空间规划调查中心 | 3个工作日 | |||||
| 招标 | 国土空间规划中心 | 5个工作日 | |||||
| 评估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 | 10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办理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公用事业;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 ||||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行使内容 |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30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