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500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4360115005002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土地划拨收入土地划拨收入 收费依据:县政府有偿划拨用地抄告单土地划拨收入 收费标准:按县政府下发的抄告单缴交。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自然资源局开发股10个工作日
勘察自然资源局开发股3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5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通过材料精简、流程优化等方式,承诺办结时限小于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9808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福县泸水河大道292号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06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用事业;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审批结果名称 划拨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使内容 申请人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结果有效期 2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持有县政府超告单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的已报省农转用及征收审批。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5号令)法律第55号令国务院国务院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查看详情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查看详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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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1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2结果样本
问题问:使用划拨用地需缴纳相关费用吗?
答案答:取得划拨用地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偿划拨:土地使用者乡缴纳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二是无偿划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
问题问:那些用地可以办理划拨用地使用权?
答案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性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