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
| 审批结果名称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 行使内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无限期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需延期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其他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