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1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4000115004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下放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土地利用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01484129XA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公示乡政府7个工作日
勘察开发股公示为7个工作日、勘察为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9808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福县泸水河大道292号自然资源局三楼办公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068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规划建设;住房保障
审批结果名称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行使内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无需延期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乡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相关政策,且原住房未出售、出租、转让给他人的。 3、符合用地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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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人涉及占用林地切坡建房或占用河道、高压走廊、道路等控制用地建房的涉及相关部门要签署审核意见吗?
答案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建房位置实地踏勘,符合条件的应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问题申请人占用耕地建房建房审批面积超出法定规定审批面积的是否可以办理?
答案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限额内控制村民建房用地标准,即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