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9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57119969084360119017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水利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5711996908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专家评审防汛办7天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承诺办结时限 4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7636619
  • 咨询邮箱
    afxzw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水利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大道206号水利局六楼620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至:上午8:00-12:00,下午14:30-6:00;冬令至:上午8:00-12:00,下午14: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23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公共安全;安全生产
审批结果名称 《关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GJPT,ShiTiDaTing,GFT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审批结果有效期 当次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提供资料重新办理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计划、运行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及防洪除涝规划要求。 3.项目符合建设程序;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法律(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 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 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 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 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 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7- 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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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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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结果样本
问题材料未注明与原件相符,无公章是否可以?
答案材料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问题申请单位名称是否可填写简称?
答案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公章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