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511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014841222F4000511006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养老服务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014841222F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婚育一站式服务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婚育一站式服务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 延时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4: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电话号码
    0796-7698679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民政局办公室
  • 窗口地址
    安福县武功山大道229号民政局三楼303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9833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宝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规(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国务院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查看详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法规(国发〔2016〕14号)二、制度内容国务院(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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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银行发放名单》结果样本
问题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注意什么?
答案答:必须满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
问题问: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案答:按照标准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