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1031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1029MB0283047X436103101400001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相关业务股室(局)、各基层分局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1029MB0283047X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 特殊程序名称 | 特殊程序办理人 |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 ||||
| 勘察 | xxxx(填写具体的承办单位) | 10个工作日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申请 | ||||
| 受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 | |||||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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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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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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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中午12:00--14: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延时服务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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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1597967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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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箱afxxzfw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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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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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名称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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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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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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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796-76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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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网址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 服务主题分类 | 证件办理 | ||||||
| 权限划分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n(二)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n(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n(四)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 ||||||
| 行使内容 | 负责辖区内小餐饮、小食杂店补证登记受理及准予补证。 |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相对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相对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是否支持通办 | 不支持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GJPT,ShiTiDaTing,GFT,ZiZhuZhongDuan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