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356541561G400012300400002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医政体改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356541561G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申请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2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522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股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281号卫健委大楼三楼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股305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3501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1.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2.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的设置审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负责;3.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行使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变更材料齐备;2.申请变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变更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多次通知拒不补正的;2.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省卫生计生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取得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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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结果样本
问题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在《申请书》填写过程中,需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且要加盖单位公章。
问题申请将一级综合医院变更为二级专科医院?
答案机构级别和类别的改变不属于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