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000123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1029356541561G400012300400003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县(市、区)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安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医政体改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1029356541561G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诺办结时限 4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泸水河大道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22522
  • 咨询邮箱
    afxxzfwzx@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安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股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武功山大道281号卫健委大楼三楼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股305室
  •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6-7635016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InternetZWFWGateway,YiDongKeHuDuan,ShiTiDaTing,ZiZhuZhongDuan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1.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2.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的设置审批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负责;3.举办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行使内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无法定依据,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实际确定。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于依法执业状态的医疗机构;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处于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于非法执业的机构;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规章(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看详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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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结果样本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结果样本
问题个体诊所申请2015-2017年度校验?
答案个体诊所应每年定期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校验